汽车销售:4S店不再一家独大

 写在前面:2017年7月1日,《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该规章从销售行为规范、销售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四大方面,进一步明确了供应商、经销商、售后服务商等汽车销售市场相关责任主体的权利义务。

无规矩不成方圆。截至目前,新规实施已近一年时间。规定的落地实施,无疑会释放汽车销售市场的活力,有效遏制汽车销售领域的诸多乱象,但是否真的能杜绝所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呢?我们不妨从市商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处理的投诉案例说起……

案情回顾:

今年4月,消费者李女士在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新车。按照约定时间前往提车时,公司工作人员表示,李女士必须要在该公司购买保险、上牌后,才可以提车。为此,李女士联系市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投诉该汽车销售公司。

接到投诉后,商务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前去核实情况。根据《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的规定,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的违规行为进行了执法教育并责令改正,顺利解决了李女士的诉求。

以案说法:

除了可以借助《办法》维权,《办法》还会给消费者带来哪些积极的影响?

一、货比三家,购车渠道更多。在《办法》中,显著的变化就是未来4S店为主的卖车模式将会被打破。以后,购车的场所也可以是一店出售多个品牌的汽车大卖场、汽车超市,也有可能是苏宁、五星这样的购物门店。

二、明码标价,经销商不得随意加价销售。《办法》明确提出,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内,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三、可自主选择购买保险、金融、配件等产品。《办法》指出: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除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外,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

四、售后服务可自主选择。《办法》明确,供应商不得要求经销商同时具备销售、售后服务等功能。这一规定打破了传统4S店模式在售后方面的垄断地位。此后,消费者不再需要凡事必去4S店,哪里方便、哪里实惠、哪里服务好就去哪里,这将从实质上使售后体验变得更方便、更实惠,消费体验的舒适感将获得大幅提升。

阅读延伸:《办法》实施近一年,尽管违反规定的案例仍有发生,但毋庸置疑的是,《办法》的出台,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销售市场良好秩序、激发汽车市场消费活力等方面都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据介绍,《办法》要求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消费者的选择权、知情权将得到更大程度的保护,消费更加透明、便捷、实惠,消费体验得到提升。《办法》还对汽车供应商和经销商的关系予以了更清晰的规定,基本厘清了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有助于建立和谐共赢的厂商关系。

与此同时,《办法》突出了行业协会在市场中的作用。汽车生产销售是为了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汽车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也是汽车行业自身发展的需要。行业协会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导企业诚信经营方面,有更大的责任和作用。陶森林 曹丽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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